2021年5月2日,挪威資料保護主管機關Datatilsynet公布由於Disqus對於網站使用者的追蹤未能遵循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不符合合法性、透明性與問責原則的要求,因此預計對Disqus處以250萬歐元罰款。
Disqus是Zeta Global下的美國公司,該公司提供線上公眾留言分享平臺,Disqus 使用 Disqus小工具對挪威網站的使用者進行追蹤,其相關資料也揭露給第三方的廣告合作夥伴。
Disqus對於挪威資料主體的個人資料進行處理
Disqus認為其透過cookies所蒐集的資料並非GDPR所謂的個人資料,因為其無法從cookies IDs識別個人。
然而主管機關認為,儘管cookie ID無法像姓名或地址一樣能夠單獨識別(identify)自然人,然而每個cookie ID均為獨特且置放於自然人的瀏覽器,使得控制者(controller)能夠區別(distinguish)每個人,並監控該自然人與網路的互動,cookie ID構成GDPR第4(1)條規定所規定的可得識別(identifiable)個人資料。因此,Disqus將cookies置入於網站使用者的終端設備,賦予每一個使用者單一的cookies ID,並藉此追蹤使用者,蒐集IP位址、網站存取時間,進而分析相關資訊,根據網路活動、興趣或其他特徵將使用者分門別類,構成GDPR下個人資料的處理。
Disqus屬於控制者
主管機關認為Disqus基於其自身商業利益對網站使用者進行追蹤、分析與剖析,即其資料蒐集是為了線上行為定向廣告(online behavioural advertising),將資料揭露予Zeta Global與其他第三方,同時Disqus決定了個人資料處理的目的與方式,構成GDPR第4(7)條所謂的控制者。
本案有GDPR的適用
雖然挪威並非歐盟的成員國,但是挪威已將GDPR納入其個人資料法(The Norwegian Personal Data Act),並於2018年7月20日生效。同時GDPR已納入歐洲經濟區協議(EEA Agreement),因此GDPR也適用於歐洲經濟區(EEA)/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包含挪威、列支敦士登與冰島。
主管機關認為,Disqus提供Disqus小工具,讓挪威的網站使用者能夠透過小工具對於網站內容發表留言與評論,該小工具讓挪威的資料主體能夠存取使用,顯示挪威的頂級域名(top-level domain),並以挪威語言提供,因此可以認定Disqus向挪威的資料主體(data subjects)提供服務,而有GDPR第3(2)(a)條的適用。另外,Disqus置入cookie並透過cookies蒐集網站使用者的資料,同樣也構成GDPR第3(2)(b)條所謂監控位於挪威境內的資料主體。
因此,儘管Disqus並非於歐洲經濟區內設立的公司,但因為其行為構成向挪威資料主體提供服務與監控位於挪威境內的資料主體,因此仍有GDPR的適用。
Datatilsynet具有本案管轄權
Disqus表示不論是Disqus或Zeta Global都沒有於挪威進行商業活動,認為挪威資料保護主管機關Datatilsynet並沒有法律管轄權(legal jurisdiction)進行調查或採取相關措施。
主管機關認為,Disqus於歐洲經濟區並未有分支機構(establishment),因此本案沒有GDPR第56(1)條合作機制(cooperation mechanism)的適用。同時依據歐洲資料保護委員會(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 EDPB)所認可的第29條工作小組(The Article 29 Working Party, WP29)指引,控制者於歐盟沒有任何分支機構時,其必須透過當地代表與各成員國的主管機關交涉,沒有GDPR第56條一站式機制(one-stop-shop system)的適用。因此,Datatilsynet作為挪威資料保護主管機關自然能夠依據GDPR第55(1)條所賦予的權限處理本案。
Disqus違反問責原則
根據GDPR的問責原則(accountability principle),控制者必須予以負責並顯示其確實遵循GDPR的規定。主管機關認為,Disqus作為控制者,其應於公司開始處理挪威資料主體的個人資料之「前」,確保遵循GDPR與確立個人資料處理的法律基礎。由於Disqus並未意識到其GDPR適用於挪威使用者,可見Disqus並未評估個人資料處理活動的合法性,因而違反GDPR的問責原則。
Disqus 未落實對資料主體的告知
根據GDPR第12(1)條規定,Disqus應在開始追蹤資料主體時向資料主體提供資訊,換言之,當資料主體打開網站時,Disqus便應於網站和小工具上提供隱私權政策,Disqus將隱私權政策至於網站的最底部的行為並不符合GDPR第12(1)條提供資訊義務、第13條告知義務與5(1)(a)透明性原則的規定。
Disqus 不具個人資料處理的合法基礎
主管機關認為,Disqus未能確立其個人資料處理的法律基礎,也未能取得資料主體的合法同意,而在GDPR第6(1)(f)條的正當利益(legitimate interes)衡平測試(balance test)檢驗下,儘管Disqus基於行銷與商業營利的目的販售廣告構成該條所謂的正當利益,但Disqus在整體個人資料處理與揭露第三方的商業模式,過於廣泛、不透明且以侵犯的方式追求Disqus自身的線上行為定向廣告利益,甚至未能依法告知資料主體,使資料主體無法控制或終止追蹤,因此不符合必要性。
最後在衡平測試的檢驗,Disqus將未取得同意所蒐集來的資料分享予第三方,這些第三方隨後又可能將該資料揭露予其他第三方,Disqus的商業利益並未優於資料主體的負面影響(包含剖析、資料保護與言論自由等基本人權),因此並無GDPR第6(1)(f)條的正當利益條款的適用。
本案裁罰決定
依照GDPR第83(1)條規定,裁罰應為有效(effective)、適當(proportionate)且具懲罰性(dissuasive)。主管機關基於前揭的論述,認為Disqus違反GDPR第5(2)、6(1)與第13條等規定,考量GDPR第83(2)條所列的各款因素後,依據GDPR第83(5)條,裁罰Disqus共2500萬元挪威克朗(約為250萬歐元),其裁罰金額大約等於Disqus公司2018年營業額的15%,然而這並非最終決定,Disqus公司仍可於2021年5月31日前表示意見,Datatilsynet後續將會考量該公司的回覆作出最終決定。
由於本案 Disqus 公司於歐洲經濟區並未有分支機構,因此後續裁罰將會如何執行值得關注。另外本案也提及GDPR一站式的機制不適用於在歐盟境內沒有分支機構的企業,因此當企業在歐洲經濟區內沒有設立分支機構,而有違反GDPR相關規定,且涉及各國資料主體時,似乎各國的主管機關對此情形均可能有管轄權,倘各國主管機關對此違反情形均為裁罰,對企業將會是一大衝擊。對於我國企業而言,仍然必須檢視業務流程是否會涉及其他國家法令,避免誤觸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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